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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28 15:47:38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相关规定,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计划统筹。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设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精准规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或细则。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海洋、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在对被抽查对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进行的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科学地分成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按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被检查对象的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定期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建立企业(单位)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三)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明确入库原则,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采取标识化管理,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并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对检查人员信息合理筛选、兼顾专长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应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随机抽查中,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四)分类实施随机抽查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态环境部门所属部门、机构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时,应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

(五)科学设定随机抽查频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合理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六)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应即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七)严格落实检查结果公开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内容、结果等情况在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平台公开,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各省份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八)统筹制度机制衔接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制度设计、随机抽取、实施检查、结果公开等环节中,做好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检查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做好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间监管执法工作衔接,实现在随机抽查计划期间内信息互通互联,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协调各业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要结合生态环境稽查工作,定期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问题,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制度执行,加大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将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作为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统筹强化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等生态环境内部平台融合。促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外部平台有效衔接。

(三)强化执法责任,完善考核机制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履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应履行随机抽查工作职责的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被检查对象违法的,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效。同时要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带动整体工作向好发展,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628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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