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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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4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8-14 [ 发布日期 ] 2026-08-14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22号

发布日期: 2026-08-14 15:30:30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22

当事人名称: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NB7R84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石羊村1

我局于20268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屠宰场迁建项目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东部联合村双院子村民小组,拟建设办公楼及生产车间,年屠宰生猪30万头。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工地未施工,已基本平场,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8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进行审查公示、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8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检查时工地未施工,项目1#综合楼及5#车间处于主体结构建设阶段、已建部分楼体,2#深加工车间及6#深加工车间已建地基的事实;
  2. 20268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及已建办公楼和生产车间的布置情况;
  3. 20268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项目工地现场已建楼体、地基等的具体情况;
  4. 20268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屠宰场迁建项目已实施工程建设的事实,并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证明处于施工阶段的办公楼及生产车间具体情况;
  5. 2026810日由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以及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提供资料人员身份;
  6. 2026810日由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屠宰场迁建项目已备案的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等情况;
  7. 2026810日由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迁建项目设计说明》部分资料复印件;
  8. 2026810日由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你公司屠宰场迁建项目拟实施工程建设的内容及拟建办公楼和生产车间的具体布置情况;

  1. 2026810日由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将屠宰场迁建项目工程施工发包给施工单位开展建设;
  2. 2026810日由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报告书合同》;
  3. 2026810日由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
  4. 2026810日由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迁建项目环评信息审查公示截图;

证据10-12证明你公司已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已审查公示的事实;

  1. 20268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证明根据名录第18项的规定,重庆融迈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迁建项目屠宰生猪10万头以上,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在环保手续完善前禁止继续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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