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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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4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8-14 [ 发布日期 ] 2026-08-14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不罚〔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08-14 15:19:2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不罚〔20267

当事人名称: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ETLLY581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A-10-1/01号地块近贤先锋食品产业园3#厂房

我局于20264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拟建设年屠宰10万头肉牛的屠宰场,含3条肉牛屠宰生产线及相应的初加工、检疫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以及牛肉排酸、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安装1条肉牛屠宰生产线及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8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4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以及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事实;
  2. 20264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所在相对位置及生产车间布置情况;
  3. 20264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已安装1条肉牛屠宰生产线及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的事实;
  4. 2026511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备案的建设内容及总投资情况;
  5. 20265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结合前述证据证明根据名录第18项的规定,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属于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事实;
  6. 20265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 2026511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重牛屠宰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部分资料复印件;

证据6-7证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以及你公司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送审,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事实;

  1. 2026511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2. 2026428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 2026511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1. 20265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从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打印的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信用信息,证明你公司在查询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 20266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66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13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该项目建设情况与2026428日检查时一致,已停止建设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52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71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不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未进行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现场检查时已自行停止建设,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环境影响评价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你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案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开工建设属实,你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应深刻反思,牢固树立环保合规意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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