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部门行政处罚/强制结果汇总

[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31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6〕21号

发布日期: 2026-07-31 17:19:2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21

当事人名称: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XEXY3J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正街55#

我局于20267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碎石加工生产,检查时破碎生产线未生产,正在进行碎石产品转运。现场有一台铲车正在将破碎后的石料从加工生产线出料口转运至产品堆场,你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喷淋等控尘措施,厂区内扬尘明显。你公司在转运碎石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7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检查时你公司正以一台铲车转运碎石但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2. 20267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与生产布置情况,以及检查时铲车作业点所在具体位置;
  3. 20267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检查时你公司正以一台铲车转运碎石但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4. 202671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铲车驾驶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671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5-6结合前述证据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有雾炮机、高压喷淋等控尘设施,但在转运碎石的过程中未落实控尘措施的事实;

  1. 2026713日由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提供的《砂石厂转让协议》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2026729日由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你公司为该碎石加工生产项目经营主体、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1. 2026713日由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两份《授权委托书》,以及由代理人分别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的身份;
  2. 2026713日由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资料复印件及其对应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6144号)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9186)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资料复印件;
  3. 2026729日由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致诚畅维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你公司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具体情况,以及环评批复文件中对于废气治理措施的具体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729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21号 .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