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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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31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20号

发布日期: 2026-07-31 17:17:1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20

当事人名称: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雪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MRFM6L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194

我局于20266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人员于2026331日在重庆**包装有限公司开展采样监测,在使用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EM-3088)对烘干废气排气筒出口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过程中,未开展含湿量监测,在数据记录中伪造了含湿量数据。你公司基于上述烟气参数开展监测分析,出具了港庆(监)字〔2026〕第03079-WT号《检测报告》。你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在受托开展企业自行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6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以及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线索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你公司三份涉嫌弄虚作假的监测报告进行核查的事实;
  2. 20266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
  3. 20266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情况,以及查询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EM-30882026331日采样原始数据中无含湿量数据的事实;
  4. 20266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涉案现场检测人员分别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两名涉案检测人员2026331日在重庆**包装有限公司使用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EM-3088)采样时未监测含湿量数据,将伪造的含湿量数据手工输入后打印作为原始数据的事实;
  5. 2026612日由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以及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提供资料人员身份;
  6. 2026612日由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授权委托书及由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两名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的身份;
  7. 2026612日由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已取得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8. 2026612日由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两名涉案采样人员为你公司检测人员的事实;
  9. 2026612日由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8182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环保手续情况;
  10. 202661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方雪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以及你公司涉案检测人员2026331日在重庆**包装有限公司开展了监测,你公司出具了港庆(监)字〔2026〕第03079-WT号《检测报告》的事实;
  11. 2026612日由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港庆(监)字〔2026〕第03079-WT号《检测报告》及对应的原始记录资料,证明你公司以2026331日在重庆**包装有限公司采样的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后为企业出具了监测报告,以及原始记录现场监测打印条上有伪造的含湿量数据的事实;
  12. 2026612日由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部分资料复印件,证明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的采样应当测定排气参数排气中水分含量(含湿量)的事实;
  13. 20267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包装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4. 20267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14证明委托单位重庆**包装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2026331日重庆港庆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到场开展了检测,为其出具了港庆(监)字〔2026〕第03079-WT号《检测报告》的事实;

  1. 2026710日由重庆**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调查对象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人员身份;
  2. 2026710日由重庆**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环境检测业务委托协议书》复印件,证明重庆**包装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你公司开展监测的事实;
  3. 2026710日,由重庆**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2026331IPQC首件&巡检日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6331日到重庆**包装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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