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X3TD7M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紫园小区A区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2026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肉牛规模养殖,养殖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河坝社区东帽山,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干湿分离、化粪池处理,多余粪污通过水泵抽取至高位池后通过管道连接至消纳土地还田。经查,你公司养殖粪污通过位于栏木坎(小地名)花椒地的管道泄漏到枫香湾(小地名)水沟,流经伍家湾(小地名)水沟后最终流入西湖镇高洞河。你公司未及时处置泄漏的畜禽粪污,导致粪污进入水体,影响外环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 2026年5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西湖镇河坝社区高洞河流域排查过程中发现枫香湾水沟异常,随后通过水体粪污痕迹及镇街、社区人员提供的信息发现你公司倾倒粪污嫌疑,以及你公司现场管理到场确认情况、接受调查的事实;
- 2026年5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与所在区域水体的相对位置及采样点的位置;
- 2026年5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枫香湾水沟、伍家湾水沟等位置开展采样监测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枫香湾水沟水体异常的具体情况,以及监测人员对枫香湾水沟、伍家湾水沟、高洞河相关点位进行了监测采样的事实;
- 2026年5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养殖场的基本情况,以及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干湿分离、化粪池处理后,多余粪污被抽入作为高位池的蓄水池后通过设置的管道自流至低位消纳入地还田,以及消纳地栏木坎花椒地有粪污痕迹带延伸至林地下方的事实;
- 2026年5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与粪污泄流带的相对位置;
- 2026年5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作为高位池的蓄水池装有粪污、连有运输粪污管道,消纳地栏木坎花椒地有还田管道、有粪污痕迹带,以无人机查看周边无其他可疑迹象的事实;
- 2026年5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以无人机视频截图制作的示意图6张,证明2026年5月6日监测人员在枫香湾水沟采样的具体位置,消纳地栏木坎花椒地及消纳管道排污点、粪污痕迹带的具体位置,并对粪污流向作示意;
- 2026年5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养殖规模等基本情况、养殖粪污治理情况,以及你公司在2026年5月2日自行开展排查时已发现栏木坎花椒地旁的粪污管道的阀门开关打开、周边有粪污痕迹的事实;
- 2026年5月6日由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由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到场确认情况、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
- 2026年5月7日由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以及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提供资料人员身份;
- 2026年5月7日由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情况,并结合现场调查证据证明你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事实;
- 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以卫星地图绘制的牛森消纳管道示意图,证明你公司粪污经化粪池、高位池,进入栏木坎消纳地的消纳管道大致走向;
- 2026年5月26日由重庆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津环(监)字〔2026〕243号《监测报告》,证明根据监测结果枫香湾水沟相关污染物浓度明显高于伍家湾水沟、高洞河;
- 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居民委员会副书记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枫香湾水沟、伍家湾水沟、栏木坎花椒地的相关情况,以及该区域附近仅有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养殖的事实;
- 2026年6月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居民委员会副书记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重庆市江津区**居委会负责人公示信息;
证据15-16证明接受调查的证人身份;
- 2026年6月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居民委员会副书记提供的以卫星地图绘制的示意图,证明粪污通过栏木坎花椒地进入枫香湾水沟,经伍家湾水沟的进入高洞河的流向;
- 2026年6月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中心提供的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6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的生产记录,证明你公司肉牛存栏情况;
- 2026年6月26日由重庆市江津区**中心提供的自重庆智慧动监系统查询到的重庆牛森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检疫证办理情况,证明你公司2024年、2025年、2026年1—4月的肉牛出栏量均在五十头以上;
- 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927号公告),结合前述资料证明你公司属于规模畜禽养殖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