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5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9 |
发布日期: 2026-07-09 09:58:5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
投资人:朱季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33581X3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海螺村
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涉气企业问题线索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有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别为柴油装载机(型号:HY928、编号:20SZ0128),该装载机日常用于模具转运。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江苏**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排气烟度进行了检测。根据江苏**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SRL-CQZFZD-2026061001),该装载机排气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为2.1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非禁止高排区域排气光吸收系数限值(0.80m-1)1.6375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5-7证明案涉柴油装载机为你厂所有且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该装载机的产品型号、编号等基本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或者维修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7日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