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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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6号

发布日期: 2026-07-09 09:56:5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6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

投资人:朱季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33581X3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海螺村

我局于202661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主要从事机械模型铸造,建有江津市恒达模具铸造厂项目,已取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经查,你厂自20265月起建设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数控机床与中频炉设备更新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安装两套1.5T中频炉炉体及其附属设施中的变压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8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厂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6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厂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数控机床与中频炉设备更新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我局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涉气企业问题线索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厂未进行生产的事实;
  2. 20266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厂所在相对位置以及设施设备建设布置情况;
  3. 20266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时数控机床与中频炉设备更新项目的建设情况;
  4. 20266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66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现场负责人提供的《环保设备铸造设备制作安装承揽合同》复印件;

证据4-5证明你厂采购铸造车间环保设备进行设备更新,自20265月起建设数控机床与中频炉设备更新项目的事实;

  1. 20266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5087号)复印件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厂原有建设项目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具体情况;
  2. 20266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厂数控机床与中频炉设备更新项目备案的建设内容及总投资情况,以及你厂设备更新完成后生产效率预计提升50%的事实;
  3. 20266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现场负责人提供的《2025年生产技术部产品完成情况统计表》复印件,证明你厂2025年的年产量情况,以及数控机床与中频炉设备更新项目建成提升生产效率后预估年产量不足10万吨的事实;
  4. 20266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结合前述证据证明根据名录第68项的规定,该项目属于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5. 20266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厂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6. 20266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恒达模具铸造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由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厂授权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在环保手续完善前禁止继续建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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