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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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5号

发布日期: 2026-07-09 09:52:44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K9LDTT31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碑亭大道13

我局于20266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捷丽家具制造项目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项目6号标准厂房,拟新建涉及焊接、喷塑等工艺的年产金属家具8000套、木质家具45000平方米的家具制造项目。现场检查时厂房内已安装有下料机器人、焊接机器人等生产设备及中央除尘设施等污染治理设施,未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61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检查时厂房内已安装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2条生产线已基本建成,未进行安装作业也未生产的事实;
  2. 202661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及生产线布置情况;
  3. 202661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相关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未见生产痕迹的事实;
  4. 202661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转租重庆**家具有限公司租用的厂房,并以重庆**家具有限公司名义办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的事实;
  5.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以及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提供资料人员身份;
  6.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捷丽家具制造项目已备案的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等情况;
  7.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与重庆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签约,拟入驻家具制造项目;
  8.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家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一)》复印件;
  9.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厂房转租合同》复印件;

证据8-9证明你公司转租了重庆**家具有限公司租用的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项目6号标准厂房1层及2层;

  1.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转租厂房的重庆**家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并结合前述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法定代表人与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事实;
  2.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3.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分别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书》复印件、与重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与四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订购合同》复印件、与重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复印件;
  4.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上述合同对应交款收据(收款单);

证据11-13证明你公司捷丽家具制造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情况;

  1.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保技术咨询合同》;
  2. 2026617日由捷丽家具(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捷恒家具办公教学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

证据14-15证明你公司已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 202661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证明根据名录第36项的规定,捷丽家具制造项目使用塑粉,属于家具制造业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在环保手续完善前禁止继续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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