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4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3 |
发布日期: 2026-07-03 10:43:3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4号
当事人姓名:李强
身份证件号码:510221***********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所属的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及其他未施工部分基础工程等作业的施工单位,检查时正在该工程配套绿化区域工地现场露天开展施工作业,以一台炮机进行场地平整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你公司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工程主要负责人,负责工地现场生产、环保、安全等工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4-5证明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照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租赁机械设备与操作人员派至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具体情况;
证据6-7证明你公司承包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以及检查当日你公司以炮机进行场地平整作业时扬尘管控不到位的事实;
证据8-9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为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已取得的相关施工资质具体情况;
证据12-13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为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主要负责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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