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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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03 [ 发布日期 ] 2026-07-0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4号

发布日期: 2026-07-03 10:43:3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4

当事人姓名:李强

身份证件号码:510221***********

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我局于2026529日对你所属的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及其他未施工部分基础工程等作业的施工单位,检查时正在该工程配套绿化区域工地现场露天开展施工作业,以一台炮机进行场地平整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你公司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工程主要负责人,负责工地现场生产、环保、安全等工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5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施工承包情况、你公司现场施工作业具体情况以及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事实;
  2. 20265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所处相对位置,以及检查时炮机施工作业点所在具体位置;
  3. 20265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配套绿化区域使用一台炮机进行场地平整作业,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的事实;
  4. 20265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6529日由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员提供的《江津滨江春城公元三期二批次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4-5证明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照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租赁机械设备与操作人员派至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具体情况;

  1. 20265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 20266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6-7证明你公司承包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以及检查当日你公司以炮机进行场地平整作业时扬尘管控不到位的事实;

  1. 202661日由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资料复印件;
  2. 202661日由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8-9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为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已取得的相关施工资质具体情况;

  1. 202661日由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2. 202661日由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3. 202661日由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以及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 202663日由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社保参保缴费明细页面截图复印件;

证据12-13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为重庆弘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滨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楼及对应车库)工程主要负责人;

  1. 2026529日由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授权的事实;
  2. 2026529日由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授权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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