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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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4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03 [ 发布日期 ] 2026-07-0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2号

发布日期: 2026-07-03 10:37:3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2

当事人名称: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ETLLY581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A-10-1/01号地块近贤先锋食品产业园3#厂房

我局于20264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拟建设年屠宰10万头肉牛的屠宰场,含3条肉牛屠宰生产线及相应的初加工、检疫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以及牛肉排酸、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安装1条肉牛屠宰生产线及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8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4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以及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事实;
  2. 20264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所在相对位置及生产车间布置情况;
  3. 20264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已安装1条肉牛屠宰生产线及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的事实;
  4. 2026511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备案的建设内容及总投资情况;
  5. 20265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结合前述证据证明根据名录第18项的规定,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属于屠宰及肉类加工类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事实;
  6. 20265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 2026511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重牛屠宰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部分资料复印件;

证据6-7证明你公司重牛屠宰场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以及你公司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送审,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事实;

  1. 2026511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2. 2026428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 2026511日由重牛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在环保手续完善前禁止继续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521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6〕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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