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部门行政处罚/强制结果汇总

[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1号

发布日期: 2026-02-11 14:53:5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P8536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大道213号金山佳园1号楼111店面

我局于202512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市郊铁路跳蹬至江津线(圣泉寺至鼎山段)项目车站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现场检查时为夜间时段,你公司正在该项目云鼎阳光段工地以盾构机进行施工作业。经查,该工地位于以居住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在该工地西侧场界外开展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津环(监)字〔2025703号),1#监测点位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65dB,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夜间场界噪声排放限值(55dB)。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且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2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作为市郊铁路跳蹬至江津线(圣泉寺至鼎山段)项目车站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该项目云鼎阳光段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以及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的事实;
  2. 202512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市郊铁路跳蹬至江津线(圣泉寺至鼎山段)项目车站主体工程云鼎阳光段工地所处位置为以居住为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事实,以及盾构机夜间施工作业点、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所在具体位置情况;
  3. 202512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4. 202512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证据3-4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在市郊铁路跳蹬至江津线(圣泉寺至鼎山段)项目车站主体工程云鼎阳光段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以及监测人员现场开展监测的具体情况;

  1. 20251225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津环(监)字〔2025703号),证明20251215日市郊铁路跳蹬至江津线(圣泉寺至鼎山段)项目车站主体工程云鼎阳光段工地西侧场界外1#监测点位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65dB的事实;
  2. 20261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1215日你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事实;
  3. 2026126日由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部分资料复印件,证明****有限公司将市郊铁路跳蹬至江津线(圣泉寺至鼎山段)项目车站主体工程分包给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事实;
  4. 2026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有限公司员工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市郊铁路跳蹬至江津线(圣泉寺至鼎山段)项目车站主体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由****有限公司以该项目承包单位名义代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以及20251215日的夜间施工申请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事实;
  5. 2026112日由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具体情况;
  6. 2026112日由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7. 20251215日由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 2026112日由福建兴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1. 202624日由****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 202624日由****有限公司员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14证明市郊铁路跳蹬至江津线(圣泉寺至鼎山段)项目承包单位****有限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授权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在未取得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不得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暂停施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29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1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