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8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3 |
发布日期: 2026-02-03 16:00:4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L42817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金源路16号(利贯摩托1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照明设备(灯具)制造,属于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业,检查时下料、焊接工序正在生产,焊接点位正在作业,产生的焊接废气未收集、对应的焊接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5-6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7-8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进一步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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