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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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2-03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02-03 15:58:24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颖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45039043X9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

我局于202510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建有铝合金铸件生产线1条、铸铁件生产线1条。你公司于2018年购置消失模铸铝环形生产线1套、燃气式铝合金熔化炉1套、双室连体铸造炉1套,将原有铝合金铸件生产线由压铸工艺升级改造为浇铸工艺,并将铸铁件生产线改为铝合金铸件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1项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你公司上述生产项目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911月起投入生产,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铸造一线购置设备技改情况及技改后污染治理设施情况、铸造二线改为铝合金铸件生产线的情况,以及执法检查时EPS模型正在生产、浇铸工序处于停产状态的事实;
  2.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相对位置及生产布置情况;
  3.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时检查你公司相关生产线的生产排污情况;
  4.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线变化的具体情况,以及技改后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验收的情况下已于201911月正式投产的事实;
  5.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以及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的你公司总经理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南岸区******有限公司重型汽车变速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资料复印件及其对应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02号)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渝津)登记内变字〔2010〕第00952号)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110-002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技改前的生产项目已取得的环保手续的具体情况;
  7.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铝合金消失模自动化生产线改造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技改项目的具体情况;
  8.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设备购销合同及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购置了消失模铸铝环形生产线、燃气式铝合金熔化炉、双室连体铸造炉各1套;
  9.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涂料购货明细及购买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19年投产以来涂料使用量情况;
  10.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1. 202510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

证据10-11证明你公司技改后所用水基涂料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

  1. 202510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结合证据9-11证明根据名录第71项的规定,你公司技改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类别的制造其他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2.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292-2023)部分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证据证明你公司技改后浇铸工序有VOCs产生,需要开展污染防治;
  3.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2020年以来天然气使用明细表及部分缴费凭证复印件、20251月—10月生产日统计表复印件、20251月—10月新线浇铸产量统计表复印件、龙冠公司2025年开票明细表及部分发票复印件、2020年—2024年客户销售金额统计表及开票明细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技改后已投入生产,相关产品已对外销售的事实;
  4. 202512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 202512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16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保温炉在保温,消失模铸造生产线未生产,废气治理设备已进场;

  1. 20251219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废气处理工程合同书复印件、环保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签订合同加装废气治理设备以及已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20251219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打印的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信用信息,证明你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19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1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1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在珞璜工业园B区建有铝合金消失模自动化生产线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根据名录规定该技改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类别的制造其他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技改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建成生产线,并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上述生产项目于201911月建成,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距本案初次调查之日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期限,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你公司接受执法检查时上述技改项目正在生产,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部分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柒仟伍佰元整(小写:3075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03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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