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8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3 |
发布日期: 2026-02-03 15:50:37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姓名:李娟
身份证件号码:500113************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箭河路11号8幢21-5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所属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建有铝合金铸件生产线1条、铸铁件生产线1条。你公司于2018年购置消失模铸铝环形生产线1套、燃气式铝合金熔化炉1套、双室连体铸造炉1套,将原有铝合金铸件生产线由压铸工艺升级改造为浇铸工艺,并将铸铁件生产线改为铝合金铸件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1项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你公司上述生产项目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起投入生产,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环保工作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6-8证明你作为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环保工作的主管人员,负责环保手续办理等环保工作及环保日常事务,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14-15证明你公司技改后所用水基涂料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
证据19-20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保温炉在保温,消失模铸造生产线未生产,废气治理设备已进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15号),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所属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珞璜工业园B区建有铝合金消失模自动化生产线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根据名录规定该技改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类别的制造其他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技改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建成生产线,并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上述生产项目于2019年11月建成,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距本案初次调查之日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期限,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你公司接受执法检查时上述技改项目正在生产,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部分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作为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环保工作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对你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经济承受能力为个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捌佰壹拾贰元(小写:67812元)。
你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03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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