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8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3 |
发布日期: 2026-02-03 15:46:44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艳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QJ3D8E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1号楼(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路二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铝灰渣及二次铝灰的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查,你公司在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通过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将仅经过球磨、筛分后的铝灰(废物代码:321-026-48)从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路二号***厂房拉出,经重庆市江津区综北大道运准备往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加工。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0-12证明2025年9月22日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你公司装载净重34.58吨的铝灰出厂的事实;
证据15-17证明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证据19-20证明你公司的现场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将解除登记保存的铝灰拉回进行熔炼处置的具体情况;
证据21-23证明你公司在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通过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对铝灰进行转移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2025〕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交一份《关于申请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函件》,申请免于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系初次违规,无主观恶意;二是无故意规避监管,无金额交易;三是整改及时彻底,未造成环境危害;四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自查自纠;五是企业经营面临困难,盼予体恤。经复核,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因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我局对你公司初次违法,申请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本次违法行为系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当所致,属于间接故意,我局对你公司无主观故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公司将涉案铝灰运往其他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再加工处理,不存在违法所得,我局对你公司无金额交易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你公司第一时间将解除登记保存的涉案铝灰拉回厂房及时进行熔炼处置,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知识专题培训,我局对你公司整改及时彻底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你公司涉案铝灰未流入外环境,虽然未造成实际污染后果,但在未填报联单的情况下转移危险废物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属于危害后果轻微,我局对你公司未造成环境危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对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企业经营面临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已在案件裁量过程中考虑此情节。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不存在违法所得,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03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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