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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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1-23 [ 发布日期 ] 2026-01-2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7号

发布日期: 2026-01-23 10:29:3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二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JJEK1U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B区兴业路111-1

我局于202510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粉末涂料生产,建有粉末涂料研发、生产、销售项目,涉及4条粉末涂料生产线,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已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共有7条粉末涂料生产线。经查,你公司于20259月完成设备安装,新增3条粉末涂料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4项的规定,该新增粉末涂料生产线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0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以及检查时建有7条粉末涂料生产线,其中部分生产线正在生产的事实;
  2. 202510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设施设备具体布置情况;
  3. 202510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新增的3条粉末涂料生产线已建成的事实;
  4. 202510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自20259月起新增3条粉末涂料生产线但未投入使用的事实;
  5. 2025128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20251029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1. 20251029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及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2. 20251029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登记通知书》((江津市监)登字〔2025〕第0201833号)复印件;
  3. 20251029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粉末涂料研发、生产、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部分资料复印件;
  4. 20251029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7138号)复印件;
  5. 20251029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粉末涂料研发、生产销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签到表复印件;
  6. 20251029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资料复印件;

证据8-12证明你公司于2025310日由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事实,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具体情况;

  1. 2025128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2. 20251029日由重庆晶卓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送货单复印件及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复印件;

证据13-14证明你公司粉末涂料研发、生产、销售项目3条新增粉末涂料生产线的实际总投资情况;

  1. 20251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证明根据名录第44项的规定,你公司粉末涂料研发、生产、销售项目属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在环保手续完善前禁止继续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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