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6号
当事人姓名:刁太华
身份证件号码:510225************
住址:重庆市************************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所属的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监测人员熊**、胡*2025年8月5日在重庆****工业有限公司、2025年9月6日在重庆**能源有限公司采样监测时,使用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EM-3088)配套的手机APP“采”修改了采样时长、采样体积数据,你公司基于上述篡改后的监测数据分别出具了泰环(检)字〔2025〕第WT1864号、泰环(检)字〔2025〕第WT2229号《监测报告》。你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在受托开展企业自行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检测等业务工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 2025年10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5年10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证明根据帮扶线索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涉案监测人员现场演示了使用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EM-3088)配套的手机APP“采”修改采样数据的具体操作方法的情况;
- 2025年10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
- 2025年10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涉案现场监测人员分别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两名涉案监测人员在搭档开展采样监测时,通过使用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EM-3088)配套的手机APP“采”修改采样时长、采样体积数据的方式篡改监测数据,涉及泰环(检)字〔2025〕第WT1864号、泰环(检)字〔2025〕第WT2229号《监测报告》在内的五份监测报告;
- 2025年10月29日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授权委托书及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相应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的身份;
- 2025年10月29日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 2025年10月29日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重庆市社会监测机构名录管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已取得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2025年10月29日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两名涉案人的监测人员身份;
- 2025年10月29日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主要负责人的情况说明》,证明你本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
- 2025年10月29日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仪器购销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仪器设备验收交接单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从深圳**仪器有限公司处购入并接收了案涉设备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EM-3088);
- 2025年11月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手机APP“采”为设备厂家培训时要求采样人员安装,作用为备份和查看智能烟尘烟气测试仪数据;
- 2025年11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涉案现场监测人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涉案监测人员使用手机APP“采”修改数据后将数据作为原始数据使用,且该APP无法查看修改记录、无法查看修改前后情况;
- 2025年11月6日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工业有限公司委托监测合同、检测报价单,重庆**能源有限公司委托监测合同、监测报价单,证明你公司受上述企业委托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 2025年10月29日由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泰环(检)字〔2025〕第WT1864号、泰环(检)字〔2025〕第WT2229号《监测报告》及对应的部分原始记录资料,证明你公司以2025年8月5日在重庆****工业有限公司、2025年9月6日在重庆**能源有限公司采样监测的数据为企业出具了监测报告;
- 2025年11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工业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 2025年11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能源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16证明调取重庆****工业有限公司、重庆**能源有限公司监控视频过程,以及通过查看采样监测当日监控视频,结合前述证据证实监测报告原始数据显示的采样时长与实际采样时长不符的事实;
- 2025年11月7日由重庆****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2025年11月7日由重庆****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025年11月13日由重庆**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2025年11月13日由重庆**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17-20证明调取监控视频对象及代表其接受执法调查人员的身份;
- 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采样组长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 2025年12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泰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1-22证明你公司及设备厂家未对手机APP“采”的数据修改功能的使用进行培训;
- 2025年11月5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文件,证明依据该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你公司修改监测设备数据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