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9 |
发布日期: 2026-01-19 11:48:1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93J6D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津东路3号厂房幢1-1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区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为黄色预警期间,要求工业源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公司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在2025年12月9日、10日、11日铝锭生产线均进行了生产,未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查看你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及视频监控发现12月9日、10日、11日有排污数据、开展了生产作业的事实;
2. 2025年12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及生产布置情况;
3. 2025年12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现场调取的视频监控反映你公司铝锭生产线在黄色预警期间进行了生产的事实;
4. 2025年12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收到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但铝锭生产线在黄色预警期间的12月9日、10日、11日进行了生产的事实;
5.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的身份;
6.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7.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津重污指办发〔2025〕10号)文件;
8. 2025年12月25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终止我区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解除黄色预警的通知》(津重污指办发〔2025〕11号)文件;
9.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在枢纽港产业园(江津)环保管理工作群收到启动黄色预警及按照黄色预警要求落实减产停产措施通知的微信聊天内容截图;
证据7-9证明我区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你公司自工作群接到了相关工作提醒,以及12月9日、10日、11日你公司铝锭生产线生产的时段正处于黄色预警期间的事实;
10.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照片,证明对你公司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对铝锭生产线的管控要求为停产以及你公司已将本轮黄色预警启动情况进行了公示的事实;
11.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上2025年12月9日0时至12月12日10时的3#排气筒污染物排放记录截图及相关时间段的报停记录截图;
12. 2026年1月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1-12证明根据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你公司铝锭生产线对应的3#排气筒12月9日、10日、11日有生产排污的事实;
13.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4.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2〕012号)复印件;
15.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废铝灰渣资源化利用项目环保验收签到表及验收组意见复印件;
16. 2025年12月12日由重庆嘉钛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复印件;
证据13-16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进一步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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