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2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6 |
发布日期: 2026-01-16 09:53:3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茆顺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6KF6M46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凤德路10号1#楼房第四层410-91室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八一大道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正在工地现场露天开展施工,一台挖掘机和一辆土石方转运车在配合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你公司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4-5证明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将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八一大道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你公司施工,以及检查时你公司以挖掘机和土石方转运车配合作业且扬尘管控不到位的事实;
证据6-7证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将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发包给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联合体成员后,你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与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承担该项目“八一大道土石方工程”施工的事实;
证据11-12证明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承包单位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授权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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