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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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1-16 09:53:3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茆顺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6KF6M46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凤德路101#楼房第四层410-91

我局于202512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八一大道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正在工地现场露天开展施工,一台挖掘机和一辆土石方转运车在配合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你公司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2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八一大道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情况、你公司现场施工作业具体情况以及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事实;
  2. 202512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八一大道土石方工程”所处相对位置,以及挖掘机和土石方转运车配合作业点所在具体位置;
  3. 202512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工地使用一台挖掘机和一辆土石方转运车配合施工作业,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的事实;
  4. 202512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安全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512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4-5证明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将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八一大道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你公司施工,以及检查时你公司以挖掘机和土石方转运车配合作业且扬尘管控不到位的事实;

  1. 20251218日由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部分资料复印件;
  2. 20251218日由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合同审核页面截图打印件;

证据6-7证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将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发包给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联合体成员后,你公司于2025929日与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承担该项目“八一大道土石方工程”施工的事实;

  1. 20251218日由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渝)JZ安许证字〔2024022904)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具体情况;
  2. 20251218日由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3. 20251218日由重庆意悠悠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4. 20251218日由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20251218日由上海**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安全员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12证明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先进机电装备和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承包单位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授权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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