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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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01-16 09:48:37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7U2Q45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村1

我局于20259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牲畜饲养,建有云之路畜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该项目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171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1152号)。根据《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云之路畜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公司应当在场区周界设置绿化隔离带,但检查时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9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检查时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在场区周界设置绿化隔离带的事实;
  2. 20259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设施具体布置位置;
  3. 202591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 2025915日由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5. 2025915日由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审核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云之路畜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备案的养殖规模为年存栏量15000头、年出栏量30000头的事实;
  6. 2025915日由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7. 2025915日由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云之路畜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资料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1152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云之路畜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方式为告知承诺制,应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在场区周界设置绿化隔离带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8. 202592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 202592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
  10. 202592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9-11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场区周界种植绿化树木、设置绿化隔离带的事实;

  1. 202592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云之路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自2025920日起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在养猪场周边种植绿化树木、设置绿化隔离带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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