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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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不罚〔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01-16 09:44:3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EAD3596N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综北大道86号附5号(年产100000m2LED地板屏制造项目3号厂房幢)

我局于202511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市政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位于重庆市**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内,拟建设两条污泥深度脱水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现场检查时厂房已完成修建,一条污泥深度脱水生产线已完成设备安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11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市政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以及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事实;
  2. 2025111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市政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所在具体位置;
  3. 2025111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市政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厂房已完成修建、一条污泥深度脱水生产线已完成设备安装但未通电的事实;
  4. 2025111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市政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以及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事实;
  5. 20251113日由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6. 20251113日由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7. 20251113日由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市政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备案的建设内容及总投资情况;
  8. 20251113日由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委托建设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施工;
  9. 20251113日由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送审版)》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完成报告表送审版编制的事实;
  10. 202511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证明根据名录第103项的规定,你公司市政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属于其他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11. 202511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 202511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世源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检查时相关设施设备未通电,仍不具备生产条件;

  1. 202511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打印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你公司在查询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1212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1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12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不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相关设施设备未通电,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现场检查时已自行停止建设,你公司的本次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环境影响评价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你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案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开工建设属实,你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应深刻反思,牢固树立环保合规意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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