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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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6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22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16号

发布日期: 2025-12-22 16:55:3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16

当事人名称: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颖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45039043X9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

我局于202510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建有铝合金铸件生产线1条、铸铁件生产线1条。你公司于2018年购置消失模铸铝环形生产线1套、燃气式铝合金熔化炉1套、双室连体铸造炉1套,将原有铝合金铸件生产线由压铸工艺升级改造为浇铸工艺,并将铸铁件生产线改为铝合金铸件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1项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你公司上述生产项目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911月起投入生产,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铸造一线购置设备技改情况及技改后污染治理设施情况、铸造二线改为铝合金铸件生产线的情况,以及执法检查时EPS模型正在生产、浇铸工序处于停产状态的事实;
  2. 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相对位置及生产布置情况
  3.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时检查你公司相关生产线的生产排污
  4.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线变化的具体情况,以及技改后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验收的情况下已于201911月正式投产的事实;
  5.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以及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的你公司总经理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南岸区飞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型汽车变速箱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资料复印件及其对应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02号)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渝津)登记内变)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110-002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技改前的生产项目已取得的环保手续的具体情况;
  7.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铝合金消失模自动化生产线改造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技改项目
  8.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设备购销合同及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购置了消失模铸铝环形生产线、燃气式铝合金熔化炉、双室连体铸造炉各1套;
  9.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涂料购货明细及购买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19年投产以来涂料使用量情况
  10.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1. 202510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8597-2020);

证据10-11证明你公司技改后所用水基涂料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

  1. 202510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结合证据9-11证明根据名录第71项的规定,你公司技改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类别的制造其他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 2025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292-2023)部分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证据证明你公司技改后浇铸工序有VOCs产生,需要开展污染防治;
  3. 20251027日由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2020年以来天然气使用明细表及部分缴费凭证复印件、20251月—10月生产日统计表复印件、20251月—10月新线浇铸产量统计表复印件、龙冠公司2025年开票明细表及部分发票复印件、2020年—2024年客户销售金额统计表及开票明细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技改后已投入生产,相关产品已对外销售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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