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67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2 |
发布日期: 2025-12-22 16:49:4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琪富塑料厂
投资人:谭钦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748325007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凤路239号附3号(A栋厂房幢1跃2跃3-1)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区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时为黄色预警期间,要求工业源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厂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检查时注塑、吹塑涉气工序正在生产,未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7-9证明我区已自2025年12月9日零时起启动2025年第四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你厂自工作群接到了相关工作提醒,以及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时正处于黄色预警期间的事实;
证据11-12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进一步证明你厂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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