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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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6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12-15 10:38:0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13

当事人名称: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M15T5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枫林路1

我局于202510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增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建设项目,在一楼中庭西侧手术室内新增一台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型号INFX-9000C),该设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现场检查时该设备已安装完毕,未接通电源,配套的诊疗床及屏挡未拆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72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10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增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以及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事实;
  2. 202510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相对位置以及新增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所在具体位置;
  3. 202510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新增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已安装完毕,未接通电源,配套的诊疗床及屏挡未拆封的事实;
  4. 202510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照片(图片)为证据,结合上述证据证明新增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型号为INFX-9000C
  5. 2025102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新增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报批并进行了评审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事实;
  6. 20251024日由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7. 20251024日由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8. 20251024日由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部分环保手续情况;
  9. 20251024日由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提供的《证明》复印件,结合现场调查资料证明你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因公安部门楼牌编制要求与营业执照地址所写不一致,实际为同一地址;
  10. 20251025日由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用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设备总投资的情况说明》;
  11. 20251024日由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提供的货物签收单复印件、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12. 20251024日由重庆江津福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提供的电子发票复印件三份;

证据10-12证明你公司新增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建设项目总投资情况及具体构成;

  1. 202510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66号),证明你公司新增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2. 20251024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证明根据名录第172项的规定,你公司新增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建设项目属于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在环保手续完善前禁止继续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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