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65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5 |
发布日期: 2025-12-15 10:33:17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朗运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成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RGWU7M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长河村六路村民小组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车牌号为渝DV117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气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加装了螺母进行垫高,导致该车辆尾气温度传感器无法正常侦测尾气温度的变化,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江津区交通运输委行政执法人员在珞璜镇兴隆街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车头号牌为渝DV117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气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加装了螺母进行垫高的具体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驾驶员对螺母进行了拆除,将温度传感器复位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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