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65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5 |
发布日期: 2025-12-15 10:24:3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8号
当事人姓名:吕兆键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所属重庆知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建有年产20000m³石墨匀质板项目,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噪声、废气等,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6项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你公司上述生产项目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建有1套袋式除尘器,其余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投入生产,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知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建设及环保等工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6-7证明你公司申请报批的年产20000m³石墨匀质板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建设内容,以及该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仅建成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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