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61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8 |
发布日期: 2025-11-28 10:01:4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医院
投资人:梅元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W6Y8XG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31号津源居A幢9单元一层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滨江西段污水管网。你单位为综合医院,批准床位50张,2023年5月将登记床位变更为117张,现场检查时实际开放床位140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07项规定,你单位属于简化管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1-12证明你单位2025年4月至7月的经营用水情况,以及产生医疗、生活污水的事实;
12月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用生物(AO+絮凝+消毒)法处理污水,于2023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的事实;
证据18-20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检查时你单位未排放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交一份《关于我院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的说明及降低行政处罚的申请》,于2025年10月31日向我局提交一份《关于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并提交了9份检测报告作为证据。以上两份陈述申辩主要述称已积极整改,申请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降低行政处罚,具体理由如下:一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未受过生态环境处罚;废水历次检测结果均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且实际排污量相对较少,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未给社会带来实际危害。二是无主观过错。2023年5月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床位调整至117张,由于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加之审批部门未主动提示,未能及时重新办理环评并申领排污许可证。三是整改情况。已投入20余万元用于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搬迁;于2025年10月16日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审批于10月17日审批通过,已全面完成整改。已投入二十余万元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扩建工作,确保处理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四是社会服务情况。作为江津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长期承担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五是医院经营困难。医院经营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还款压力大,职工工资发放延迟,日常运营及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六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已于2025年10月29日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17856元,积极履行了相应赔偿责任。经复核,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在此期间污水处理设施处于与床位数要求不匹配的状态,具有一定环境风险,我局对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申请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因你单位在床位增加后未及时履行办理环保手续的环保主体责任,我局对你单位无主观过错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整改情况已在处罚裁量中予以考虑,社会服务及经营困难情况依照规定未纳入裁量考虑,不能作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理由,我局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我局对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废水类别为医疗废水;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鉴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元整(小写:234000元)。
你单位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03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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