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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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6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不罚〔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11-28 09:52:0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不罚〔20255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

投资人:胡映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D3UK2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村15

我局于20258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年存栏量猪2000头、年出栏量猪2200头。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养殖生猪,上一批生猪已全部出栏。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项规定,你单位作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你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时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2. 2025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所在相对位置,以及生产、排污设施具体布置情况;
  3. 2025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未养殖生猪的事实,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4. 20258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投资人分别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以及2025819日检查时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已于次日整改完毕的事实;
  5. 2025822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6. 2025819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2025822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单位授权的事实;
  7. 2025822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
  8. 2025819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打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资料,证明根据名录第1项规定,你单位作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9. 2025101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 2025101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源兴养殖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复查检查时你单位未养殖生猪,已完成排污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9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6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103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不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于检查发现之日的次日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你单位作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对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你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属实,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应深刻反思,牢固树立环保合规意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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