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艳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QJ3D8E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1号楼(实际生产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路二号水轮机厂房)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铝灰渣及二次铝灰的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查,你公司在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通过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将仅经过球磨、筛分后的铝灰(废物代码:321-026-48)从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路二号水轮机厂房拉出,经重庆市江津区综北大道运准备往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的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加工。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 2025年9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及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检查时该车辆装载铝灰和所停放位置的具体情况,以及后续对车上货物过磅并卸货暂存的具体情况;
- 2025年9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司机驾驶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你公司拉出铝灰,运往河南省洛阳市的事实;
- 2025年9月22日由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运输你公司铝灰的车辆信息及驾驶员身份;
- 2025年9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车间主任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以及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你公司装载拉出经过球磨、筛分铝灰的事实;
- 2025年9月23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证明依照名录规定,你公司通过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转移的铝灰(废物代码:321-026-48)属于危险废物;
-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情况及取得环保手续情况;
-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
-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的现场生产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你公司装载铝灰的前期处置情况,以及你公司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后未经审批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
- 2025年9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过磅单》;
- 2025年9月23日由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过磅单》及《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物资出厂通行证》复印件;
- 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从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调取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0-12证明2025年9月22日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你公司装载净重34.58吨的铝灰出厂的事实;
- 2025年9月23由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资料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02号)复印件、《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0万吨/年铝灰渣及二次铝灰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部分资料复印件、《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0万吨/年铝灰渣及二次铝灰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节能验收报告》部分资料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取得环保手续的具体情况;
- 2025年9月23日由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委托熔炼铝颗粒合同》复印件及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豫环许可危废字236号)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河南新纪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处置铝灰的事实;
- 2025年9月22日、23日,2025年10月9日由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2025年9月23日由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 2025年10月9日由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17证明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 2025年9月23日由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 2025年10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 2025年10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9-20证明你公司的现场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将解除登记保存的铝灰拉回进行熔炼处置的具体情况;
- 2025年10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 2025年10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 2025年10月9日由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巴渝治废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固体废物产生登记台账及跨省转移审批页面截图打印件;
证据21-23证明你公司在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通过车牌号码为豫CR53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对铝灰进行转移的事实;
- 2025年10月23日重庆乾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将铝灰拉回危废库房,并于2025年10月11日熔炼处置完毕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合规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