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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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3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7-22 10:41:4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改〔20254

当事人名称: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利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RGWU7M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机电路8号(自主承诺)

我局于2025623日至20256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铜排、铜管生产,电炉融化、挤压成型、轧制、退火、液压拉拔等工序正在生产,排放工业噪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在你公司厂界外分别设1#2#两个噪声监测点位,对你公司夜间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5]358号《监测报告》,1#监测点位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65dB2#监测点位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64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夜间厂界噪声排放限值(55dB),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623日至20256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及污染治理基本情况,以及检查当日正在进行生产并排放工业噪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夜间厂界噪声开展了监测的事实;
  2. 20256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办公楼、生产车间的位置情况以及监测点位所在具体位置;
  3. 2025623日至20256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排污情况,以及监测人员现场开展监测的具体情况;
  4. 2025623日由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能源主管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8320号)及其对应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9180号)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1112号)及其对应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514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生产排污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5. 2025623日由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能源主管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噪声执行标准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夜间厂界噪声排放限值为55dB的事实;
  6. 2025623日由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能源主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7. 2025623日由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8. 202573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津环(监)字[2025]358号),证明2025623日对你公司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其中1#监测点位夜间噪声为65dB2#监测点位夜间噪声为64dB的事实;
  9. 20257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能源主管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检查当日生产排污和开展监测的具体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将监测结果予以告知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工业噪声排放,禁止违法排放噪声。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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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津环改2025-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海亮铜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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