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3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6-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2025-06-30 10:48:5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章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PPUE8H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矿山村大屋基村民小组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豆制品及魔芋生产,生产废水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珞璜园区污水管网。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5]第050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你公司上述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24×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48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1-13证明2025年2月2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已封堵,正在通过罐车转运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废水,以及执法人员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股东的事实;
证据15-18证明你公司已委托重庆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德感工业园区XXXX共享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对你公司转运的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废水进行了处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罚改〔2025〕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2025年5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述称:1.认为监测采样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采样时是在污水处理站几日未排水的情况下进行的采样监测,数据不能反映日常排放水平,不能代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也不能排除仪器误差等情况。2.公司属于豆制品行业,生产废水有高有机物特性,应当酌情考虑行业特殊性及园区的实际接收能力。3.检查后次日已立即停产并封堵排口,转运废水至合规污水处理站处理,并投资升级处理工艺,现已整改达标,属于积极整改。4.本次排污前因为配合园区对所有企业提出的不得外排的要求,已停止排放污水多日,因长时间储水污水变质造成了浓度高,污水一直不排放会造成外溢等才进行了排放,是突发性的,并非故意,裁量因子认定为故意不当。5.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希望考虑到积极整改,污水进入了污水处理厂未造成危害,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企业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你公司在听证会后查看了监测报告对应的采样记录等资料,对于监测报告对应的监测采样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已无异议。听证会后你公司提供了与XX先锋食品产业园的标准厂房定制合同、产业园交接房标准、新公司营业执照作为你公司已准备主动搬迁到污水处理更专业的食品产业园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证据。
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公司正在做搬迁准备的情况属实。结合听证主持人意见,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1.鉴于豆制品行业暂无污水排放行业标准,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你公司生产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当执行三级标准。2.你公司积极整改的情况已作为裁量因子纳入处罚裁量考虑。3.关于故意性的问题,据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所述你公司可以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无法正常处理的情况下采取运输外委处置等方式处置废水。但在检查当日园区要求不得排水的情况下,你公司未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在废水表观状态较差的情况下依旧向管网排放,应当认定为故意。4.关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问题,虽然污水通过管网最终进入了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外排,但未达标的污水排放会加重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的负荷,影响处理效果,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综上,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你公司主动搬迁到食品产业园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为1个;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超标状况为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日排放量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为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鉴于你公司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整(小写:194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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