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8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2025-04-15 15:08:2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不罚决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津宜辐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DXG85F4W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工业园和谐路42号B区11幢1-257负1号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建设高能电子直线加速器辐照加工及物流中心基地项目,该项目是高能电子加速器加工厂,主要设备为高能直线博电子加速器,集中针对副食品及其他农副产品辐照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设完成高能直线加速器辐照室。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72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4-15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已建成的四个辐照室无变化,未增加任何设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2025年3月3日向我局提交一份《关于不予处罚的请示》,主要述称:希望给予整改的机会,对此事不予行政处罚,主要原因:一是我司误认为建设辐照室与建设普通厂房一样不需要办理环评,导致我司在没有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了;二是现项目设备并未进场安装运营,仅建成了四个辐照室,目前我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了环评编制工作,我司此事件属于初次违法也未造成环境危害的后果;三是我司项目建成后对扩展花椒市场及出口提供有效技术和加工保障,对推动我区食品行业落户江津,为椒农收入作出一定贡献,望体恤企业各项难处,不予行政处罚。鉴于该项目辐照室建成后辐照设备未进场安装,你公司在项目建设期间采取了扬尘管控等污染防治措施,且自行停止建设,我局认为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罚改〔2025〕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不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环境影响评价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你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案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开工建设属实,你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应深刻反思,牢固树立环保合规意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以下无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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