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6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2025-03-28 15:31:17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1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1206832L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摩托车覆盖件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注塑-冷却成型-涂装(喷漆)-成品入库,6条涂装线建有4套废气处理设施,通过水帘除尘+喷淋塔+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经查,你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涂装废气经上述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气管均接入厂房三楼沉降间,未按照《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规定要求设置排气筒排放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2证明2024年1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装1号线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进行喷淋降尘,以及你公司未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平台无法开展监测的事实;
证据3-4证明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装1号线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已设置监测采样平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放的有组织废气开展了采样监测,以及涂装线4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均经过排气管接入厂房三楼沉降间的事实;
证据11-13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具体产排污情况以及已于2009年取得环评批复并于2011年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证据14-17证明你公司2019年12月向XX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增设了喷淋塔、光氧活性炭一体机等废气治理设备;
证据20-23证明2025年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已签订合同对原有废气设施进行升级,2套废气处理设施已完成安装并已投入使用、均已规范设置排气筒上顶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2025〕00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5〕0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我局提交一份《关于减轻处罚的申请》,主要述称:在接受贵局的检查调查后,我司为推动整改工作决定更新升级废气治理设施,提升公司废气治理水平。已签订环保设备合同(金额56万),已调试完工,三方监测报告显示符合排放要求。目前废气设施彻底升级并已投入使用,均已规范设置排气筒上顶排放。希望考虑企业愿意花重金投入升级环保设备,积极推动整改工作,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公司从轻处罚。并提交了监测报告作为证据。经复核,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排污情况为不超标;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鉴于你公司主动升级治理设备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你公司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元整(小写:466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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