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2025-03-28 15:29:4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0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查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1479979P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园区大道40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铝锭、脱模剂等原辅材料生产汽油发动机及发电机配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规定,你公司机加工生产工序产生的含油铝屑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你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建立上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8-10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具体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
证据11-14证明你公司已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处置含油铝屑、废铝灰、含油废物及表面处理废物。
证据15-19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已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已将危废间内暂存的含油废铝屑交由危废处置单位处置、根据转移联单处置的含油铝屑不足10吨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2025〕003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5〕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我局提交一份《减轻处罚申请书》,主要述称:申请对我司进行减轻处罚。我司针对2024年11月24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做了以下整改措施:1、安排人员在次日对危废间内的废铝屑进行盘存并如实记录。2、与危废处置单位联系并于2024年12月2日对含油铝屑进行了转运处置。3、已建立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我司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健全机制,绝不再次出现相关情况。鉴于我司初次犯错,及时建立了危废管理台账,主动改正,希望考虑企业的困难,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并提交了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作为证据。经复核,我局对你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在处罚裁量时已考虑了你公司积极改正的情况,对你公司从轻、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产生违法所得。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处置量为不足10吨;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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