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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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08号

发布日期: 2025-03-28 15:28:2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08

当事人名称: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46245J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12-2

我局于202411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使用铝锭、脱模剂、切削液等原辅材料生产汽车零部件,检查当日发现你公司将熔炼、精炼工序产生的铝灰(废物代码321-026-48)以及压射工序产生的含油铝皮(废物代码900-006-09)堆放在厂区内一彩钢棚下,仅以篷布覆盖。该贮存场所未采取防雨、防漏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贮存上述危险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11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以及检查当日将铝灰、铝皮以篷布覆盖堆放在厂区内一彩钢棚下的事实;
  2. 202411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以及铝灰堆放的具体位置;
  3. 202411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堆放铝灰、铝皮的具体情况;
  4. 202411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以及对含油铝屑、废矿物油建有危废贮存间,但未规范贮存铝灰、铝皮的事实;
  5. 20241123由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6. 20241123由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7. 20241123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复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证明依照名录规定你公司产生的铝灰、含油铝皮含油铝屑属于危险废物;
  8. 20241123由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416号)复印件,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具体情况;
  9. 20241123由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铝灰(渣)处置委托协议》复印件;
  10. 20241123由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市内豁免联单复印件;
  11. 20241128由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xxxx公司继续开展豁免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报告》复印件及重庆xxxx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9-11证明你公司已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了处置协议处置铝灰(渣)并按规定进行了转移处置。

  1. 20241128日由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证明对危险废物贮存的规定要求。
  2. 202411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202411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4. 20241218日由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市内豁免联单复印件;

证据14-15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建设铝灰贮存间,已将未规范贮存的铝灰、铝皮交由危废处置单位处置,根据转移联单处置的危险废物量共计16.709吨的事实。

  1. 2025115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打印的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信用信息,证明你公司20241212日受到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在本案调查期间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7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202500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2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5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产生违法所得。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处置量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20125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321


附件下载:

津环罚202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德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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