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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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不罚〔2025〕005号

发布日期: 2025-03-28 15:24:1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不罚〔2025005

当事人名称: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994792T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金源路1

我局于202412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区已自2024121910时起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检查当日为黄色预警期间,要求工业源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公司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检查当日电泳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12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检查时你公司酸洗线未生产、电泳线正在生产的事实;
  2. 202412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及生产布置情况;
  3. 202412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的视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证明执法检查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酸洗线、电泳线的具体生产状态;
  4. 202412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接到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通知,但检查当日仅酸洗线停产,电泳线处于生产状态,电泳、流平、烘干等涂装涉气工序均在进行的事实;
  5. 202412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的身份;
  6. 202412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7. 20241226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津重污指办发20246号)文件;
  8. 2024123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终止我区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解除黄色预警的通知》(津重污指办发20247号)文件;
  9. 202412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启动黄色预警应急通知相关微信聊天内容截图;

    证据7-9证明我区已自2024121910时起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你公司接到了相关通知,以及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的20241226日当日正处于黄色预警期间的事实;

  1. 202412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图片,证明对你公司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1条电泳生产线/电泳、流平、烘干等涂装涉气生产工序全部停产/1条酸洗磷化生产线设计产能每天2666m2限产1333m2的事实;
  2. 202412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6212号)复印件及其对应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8021号)复印件;
  3. 202412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2139号)复印件及其对应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及验收监测报告部分资料复印件;
  4. 202412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

证据11-13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进一步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1. 202412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12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的试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

证据14-15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酸洗线、电泳线均处于停产状态,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已全部执行。

  1. 20241227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打印的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信用信息,证明你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7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202500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2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50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228日向我局提交一份《情况说明(申诉书)》,主要述称:20241219日起黄色预警期间我公司作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电泳生产线应当停产。鉴于今年来经济大环境持续低迷,行业竞争压力巨大,我司作为长安公司与赛力斯公司配套服务供应商,面临客户对产品交付的时间要求,安排少量生产。20241226日执法人员前来检查时,我公司立即采取了停产措施(1小时后全部停产,第二天将活性炭全部更换,一直到解除预警都没有生产)。鉴于我司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同时危害后果轻微,特恳请贵局依据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的规定,给予公司一次积极改正错误的机会,作不予行政处罚处理。并提交了12月生产台账作为证据。我局经复核,对你公司生产量较少且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你公司黄色预警期间生产量较少且及时停产整改,我局认为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是重污染天气过程“削峰降速”的有效手段。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不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造成负面影响。

2.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作为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必须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

3.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以下无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321


附件下载:

津环不罚2025-0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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