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8 |
发布日期: 2025-03-28 15:22:3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不罚〔2025〕00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耐德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康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AG6M5K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沙湾路5号附38号(耐德珞璜金工坊产业园27-B#厂房幢1跃夹跃2跃3-1)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区已自2024年12月19日10时起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检查当日为黄色预警期间,要求工业源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公司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检查当日公司正常生产,未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7-9证明我区已自2024年12月19日10时起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你公司安全员接到相关通知并报告了公司领导,以及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的2024年12月23日当日正处于黄色预警期间的事实;
证据10-11证明你公司绩效等级D级企业,以及对你公司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1条热处理生产线、2台熔炼炉、15台制芯机、15台打磨机、1台抛丸机、54台浇铸机全部停产的事实;
证据12-14结合现场检查材料进一步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证据15-16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仅机加工工序在生产作业,其余工艺过程的黄色预警停产管控措施已全部执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2025〕00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5〕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我局提交一份《环保行政处罚免除申请》,主要述称:我司对此次事件积极整改措施:1、节能减排:我司在环保检查后当日立即按照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措施内容停止运行相关设备,并一直持续至预警解除。2、环保绩效升级:我司一厂一策在新建时绩效等级评定为D级,2024年12月28日一厂一策绩效等级已经升级为C级。3、积极配合调查:我司自接受检查当日立即停产,并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天组织召开专题会,认真反省并积极挽救,推动整改落实。4、污染物排放监测:我司委托监测公司每月、每季度对我司所有排气口进行监测确保达标合格。下一步我司计划积极争创B级企业,进一步减少空气污染排放物。此次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公司积极及时改正,希望给予免于处罚。并提交了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会议资料、新的一厂一策公示牌图片(黄色预警未要求停产)、监测报告作为证据。我局经复核,对你公司及时完成绩效评级升级,并立即整改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鉴于你公司黄色预警期间实际可达C级,生产工序应急减排措施不要求减产停产,我局认为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是重污染天气过程“削峰降速”的有效手段。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不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造成负面影响。
2.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作为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必须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
3.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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