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2 |
发布日期: 2025-03-12 15:31:24
当事人名称: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9291082F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长岭社区大官桥(建设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三界社区下湾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迁建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由圣泉街道迁建至双福街道三界社区,主要建设生产线4条,用于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厂区内将建设框架结构办公楼及全封闭钢结构生产线。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建设3条生产线,搅拌区已建成,正在建设料仓和料斗。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5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迁建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基本情况及建设情况以及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事实;
2.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迁建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的相对位置及项目已建、在建部分的具体所在位置情况;
3.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作的视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证明对你公司开展执法调查情况以及检查当日你公司迁建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的建设情况;
4.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迁建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以及你公司已委托三方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尚未编制完成也未报批的事实;
5. 2024年10月30日由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以及接受执法调查人员身份;
6. 2024年10月30日由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迁建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迁建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备案的具体情况及备案的总投资金额情况;
7. 2024年10月30日由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委托三方公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咨询服务工作;
8.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证明根据第55项的规定,你公司迁建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属于商品混凝土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9.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作的视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
证据9-10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该项目已停止建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交一份《免予处罚的报告》,主要述称:我司迁建推进过程中因对环保审批流程理解不够深入,误认为老厂区已取得验收批复就不需再次申请,加之时间紧迫,不慎出现了“未批先建”的情况,我司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一是积极整改停止建设,第一时间停止了所有建设活动,并立即启动了环保审批流程,并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环保评估;二是在建设期间履行环保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扬尘进行了管控,污水零排放,未对环境造成破坏。鉴于我司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停止搅拌站建设,在建设期间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并承诺加大环保投入实现绿色发展,恳请免予行政处罚。并提交了建设期间污染防治措施佐证材料。结合案件调查证据,我局对你公司主动停止建设、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鉴于该项目未建成排污、在项目建设期间采取了污染防治措施,且自行停止建设,我局认为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48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环不罚告〔2025〕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环境影响评价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你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案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开工建设属实,你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应深刻反思,牢固树立环保合规意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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