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0 |
发布日期: 2025-03-10 11:42:4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罚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鹏凯食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章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PPUE8H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矿山村大屋基村民小组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豆制品及魔芋生产,生产废水通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珞璜园区污水管网。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5]第050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你公司上述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24×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48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禁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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