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0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2025-03-05 16:46:38
当事人名称: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负责人:祝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5994792T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金源路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区已自2024年12月19日10时起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检查当日为黄色预警期间,要求工业源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你公司作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检查当日电泳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检查时你公司酸洗线未生产、电泳线正在生产的事实;
2. 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及生产布置情况;
3. 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的视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证明执法检查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酸洗线、电泳线的具体生产状态;
4. 2024年12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接到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通知,但检查当日仅酸洗线停产,电泳线处于生产状态,电泳、流平、烘干等涂装涉气工序均在进行的事实;
5. 2024年12月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的身份;
6. 2024年12月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7. 2024年12月26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的通知》(津重污指办发〔2024〕6号)文件;
8. 2024年12月30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终止我区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解除黄色预警的通知》(津重污指办发〔2024〕7号)文件;
9. 2024年12月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启动黄色预警应急通知相关微信聊天内容截图;
证据7-9证明我区已自2024年12月19日10时起启动2024年第二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暨黄色预警,你公司接到了相关通知,以及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的2024年12月26日当日正处于黄色预警期间的事实;
10. 2024年12月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图片,证明对你公司规定的重污染天气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为1条电泳生产线/电泳、流平、烘干等涂装涉气生产工序全部停产/1条酸洗磷化生产线设计产能每天2666m2限产1333m2的事实;
11. 2024年12月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6〕212号)复印件及其对应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8〕021号)复印件;
12. 2024年12月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2〕139号)复印件及其对应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及验收监测报告部分资料复印件;
13. 2024年12月26日由重庆卓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
证据11-13结合现场检查资料进一步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基本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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