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10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2025-03-05 16:38:22
当事人名称: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增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1206832L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摩托车覆盖件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注塑-冷却成型-涂装(喷漆)-成品入库,6条涂装线建有4套废气处理设施,通过水帘除尘+喷淋塔+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经查,你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涂装废气经上述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气管均接入厂房三楼沉降间,未按照《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规定要求设置排气筒排放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1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作的试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
证据1-2证明2024年1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装1号线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进行喷淋降尘,以及你公司未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平台无法开展监测的事实;
3. 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作的试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
证据3-4证明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装1号线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已设置监测采样平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放的有组织废气开展了采样监测,以及涂装线4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均经过排气管接入厂房三楼沉降间的事实;
5. 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及生产布置情况以及监测点位所在具体位置;
6. 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排污具体情况,对监测采样平台的整改情况,以及涂装线的4套废气处理设施于2019年底安装、安装后一直通过排气管接入厂房三楼沉降间的事实;
7. 2024年11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电工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具体情况,以及2024年11月21日检查时涂装1号线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故障未运行、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并均于次日整改完毕的事实;
8.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出具的办公室主任及电工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的身份;
9.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10. 2024年11月22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拍摄打印的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涂装废气设施排口照片,证明你公司涂装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管布置情况以及2024年11月21日废气治理设施积灰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11.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09〕154号)复印件;
12.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重庆旺玲塑胶有限公司汽车、摩托车覆盖件及灯具生产线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部分资料复印件;
13.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1]09-154号)复印件;
证据11-13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具体产排污情况以及已于2009年取得环评批复并于2011年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14.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
15.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喷淋塔及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16.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喷淋塔及光氧活性炭一体机检测报告部分资料及供应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 2024年11月21日由重庆旺兴塑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转账票据复印件;
证据14-17证明你公司2019年12月向X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增设了喷淋塔、光氧活性炭一体机等废气治理设备;
18. 2024年12月3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津环(监)字【2024】第751号),证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涂装车间废气排口监测的具体结果;
19. 2024年12月3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下载打印的《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结合《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2024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涂装车间废气排口监测结果达标,以及根据标准要求你公司涂装生产线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5m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无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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