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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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0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发布日期 ] 2025-03-05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责改〔2025〕003号

发布日期: 2025-03-05 15:40:20


当事人名称: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查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1479979P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园区大道40

我局于202411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铝锭、脱模剂等原辅材料生产汽油发动机及发电机配件,机加工生产工序产生的含油铝屑,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你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建立上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11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以及检查当日未生产、检查时未能提供含油铝屑管理台账的事实;

2.   202411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生产布置情况,以及含油铝屑贮存间的具体位置;

3.   202411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作的试听资料,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含油废铝屑暂存于危废间的具体情况;

4.   202411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排污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具体情况,以及生产过程中将机加工工序产生的含油废铝屑直接转移到暂存间暂存,未建立相关台账事实

5.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及提供资料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6.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7.   20241124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证明依照名录规定你公司产生的含油铝屑属于危险废物;

8.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提供的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允许类汽油发动机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分资料复印件及对应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6178号)复印件

9.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提供的《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允许类汽油发动机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允许类汽油发动机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0.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

证据8-10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具体情况以及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

11.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提供的《豁免危险废物利用服务合同》复印件;

12.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XX铝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豁免经营情况的报告》复印件;

13.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

14.   20241124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安环管理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运维服务合同》复印件;

证据11-14证明你公司已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处置含油铝屑、废铝灰、含油废物及表面处理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无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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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津环责改2025-00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科马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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