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09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2025-03-05 15:35:32
当事人名称: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NBXTX3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大沙社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制砂生产线正在生产,制砂系统和机制砂筛分系统正在作业,对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制砂粉尘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4】第668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你公司上述排放口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6.3mg/m³,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63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10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生产排污基本情况,检查当日生产排污的具体情况,以及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制砂粉尘废气排放口开展了监测的事实;
2. 2024年10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所在相对位置,制砂系统生产布置情况,以及监测采样点位的所在具体位置;
3. 2024年10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制砂生产线的生产排污情况,以及监测人员开展监测的具体情况;
4. 2024年10月23日由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5. 2024年10月23日由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6. 2024年11月14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津环(监)字【2024】第668号),证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制砂粉尘废气排放口的废气监测结果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6.3mg/m³,超过排放浓度限值的事实;
7. 2024年11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调度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手续情况,接受执法检查及监测当日的生产排污情况,以及执法人员将监测结果予以告知的事实;
8. 2024年11月25日由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对制砂粉尘废气排放口排放颗粒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m³的事实;
9. 2024年11月25日由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9〕181号)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20〕030号)复印件;
10. 2024年11月29日由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提供的《重庆领科年产4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你公司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11. 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调度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补充证明10月23日检查当日你公司制砂生产线的具体生产作业情况以及烘干、包装、散装生产线未生产的事实;
12. 2024年12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 2024年12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领科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13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已全面停产、未排污的事实;
14. 2024年12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案卷档案资料复印的津环罚〔202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23年11月29日你公司曾因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款人民币2360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5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2025〕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作为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接受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排污,制砂粉尘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为1个;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超标状况为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小时烟气流量为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秋冬季重点防控时段(当年11月至次年2月);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1次;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贰仟壹佰肆拾贰元整(小写:512142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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