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6 |
发布日期: 2025-01-16 11:03:4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责改〔2025〕00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江津区马家坪建材厂
负责人:施代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3913959G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马家坪金竹林经济合作社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制砖,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隧道窑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4】第799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你厂上述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106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827mg/m3,分别超过你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6.37倍、3.135倍,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禁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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