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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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1-16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05号

发布日期: 2025-01-16 11:00:44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05

当事人名称: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XXXXXXXXX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XXXXXXXXX

我局于202410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支坪镇仁沱社区仁平路的建筑材料烘干砂生产项目正在进行河砂烘干生产作业,烘干机除尘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主要原辅材料为河砂、生物质燃料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河砂-烘干-筛分-提升-储罐存储或装袋-外售,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6项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查,你公司上述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已于20229月建成,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建有烘干机除尘设施且未经验收,于20235月正式投入生产至检查当日,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10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排污情况,以及部分工序无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正在开展生产作业的事实;
  2. 202410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相对位置情况以及生产线具体布置情况;
  3. 202410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的视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证明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生产作业的具体情况;
  4. 202410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排污情况以及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229月建成并于20235月投产的事实;
  5. 20241012日由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提供的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6. 20241014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复印件,证明根据第56项的规定,你公司建筑材料烘干砂生产项目属于建筑用石加工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
  7. 20241115日由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提供的部分销售送货单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筑材料烘干砂生产项目生产的产品已对外销售;
  8. 20241012日由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9. 20241014日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自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打印的公共信用信息概览部分资料,证明你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10. 202410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 20241023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的视听资料及其制作说明;

证据10-11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设备未使用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1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4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12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在支坪镇仁沱社区仁平路建有生产线从事建筑材料烘干砂生产,根据名录规定该生产项目属于建筑用石加工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在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建成生产线,并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建有烘干机除尘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上述生产项目于20229月建成,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距本案初次调查之日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期限,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你公司接受执法检查时上述生产项目正在生产,该建设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仅部分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伍仟元整(小写:305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3


附件下载:

津环罚2025-005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水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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