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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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1-14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02号

发布日期: 2025-01-14 16:54:46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5002

当事人姓名:万益

身份证件号码:510228XXXX

住址:重庆市铜梁区XXXX

我局于20241018日对你所属的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成渝铁路改造工程站房标江津、圣泉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正在工地现场露天开展施工作业,以一台挖机正在进行平场施工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你公司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该工程现场施工,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10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施工作业具体情况以及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事实;
  2. 202410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成渝铁路改造工程站房标江津、圣泉土石方工程所处相对位置以及挖机作业点所在具体位置;
  3. 202410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工地使用1台挖机施工作业,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的事实;
  4. 20241018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为成渝铁路改造工程站房标江津、圣泉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以及检查当日以挖机平场施工作业时扬尘管控不到位的事实;
  5. 20241018日由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成渝铁路改造工程站房标江津、圣泉土石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XX集团有限公司将成渝铁路改造工程站房标江津、圣泉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给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土石方开挖、土方回填、余方弃置的事实;
  6. 20241018日由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以及你为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 2024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施工作业具体情况以及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事实;
  8. 2024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9. 证据7-8证明2024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未施工,配备的雾炮车齐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4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47号),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12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4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所属公司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开挖时未按规定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导致施工现场扬尘明显,影响大气环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作为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该工程现场施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和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自然人;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小写:5000元)。

你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3


附件下载:

津环罚2025-002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卓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万益)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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