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7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9 |
发布日期: 2024-10-29 11:06:11
当事人名称:重庆精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BTAB78X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双高路359号25幢(坤煌佳源产业园)
2024年5月1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江津区圣泉街道坤煌佳源产业园的重庆精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你公司主要从事汽摩配件及其他配件(金属零件)的热处理,建有一条生产线。主要原辅材料为金属零部件、淬火油、甲醇、液化石油气、水基型清洗剂等,主要生产工艺为金属零部件(半成品)—上件—渗碳—淬火—清洗—回火—抛丸—成品。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0月左右建成生产线进行设备调试,2022年1月左右投入生产至检查当日。你公司的上述建设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8-9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复查检查时重庆精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已对抛丸废气完成了深度治理的事实;
证据10-11证明重庆精马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验收监测结果达标,并已于2024年7月31日完成自主验收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2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会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听证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一是我公司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公司购买的是最先进的设备,污染小,有废气治理设施,是由于园区大环评未通过影响了我司环评办理的进度。二是我司22年以来由于疫情、限电排放少实际未造成污染。三是我司在接收检查后积极整改,已完成验收。四是我司涉及的危废主要是油雾净化器通过水喷淋收集的废油,有临时收集措施,也建有临时危废间,在接收检查前就已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并且在接受检查后当天立即将废油交处置单位处置,现在也已经按照标准重新修建了危废间。五是我们会积极配合江津环保的工作,希望考虑企业的经营状态,酌情减轻处罚。并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与环评单位微信聊天截图、临时危废间及整改后新建危废间照片作为证据。结合听证主持人意见,鉴于你公司采用先进涉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浓度远低于排放标准限值,我局对你公司造成环境污染小、减轻了环境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从事汽摩配件及其他配件(金属零件)的热处理,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你公司在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在环评文件要求的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鉴于你公司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并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圆整(小写:236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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