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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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6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4〕029号

发布日期: 2024-10-08 16:46:0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4029

当事人名称: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献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007878B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马南大道15

我局于20246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521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现场督查时,你公司吸附箱活性炭应填充5立方米,实际仅填充1.2立方米,占比不足25%。你公司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填装活性炭不足,20211月以来使用活性炭严重不足,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61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生产排污情况,生产线布置情况,检查当日正在生产,及各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填装量、适用的具体情况;
  2. 202461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证明检查当日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的事实;
  3. 2024614日、15202461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分别作的三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及污染治理的具体情况,以及2021年以来共使用活性炭8.1175吨未达到规范要求的事实;
  4. 2024614日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提供的活性炭购买与入库凭证,证明你公司分别于2023731日购入活性炭8立方、2024522日(督察组检查次日)购入活性炭20立方的事实;
  5. 2024614日由专家提供的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活性炭用量计算咨询意见及依据,证明根据计算,你公司2023年以来实际使用活性炭量与使用的废气治理设施吸附VOCs所需要的活性炭量存在较大差距的事实;
  6. 2024614日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提供的于2024521日拍摄的废气治理设施吸附箱活性炭填装情况照片两张,证明下沉督查当日你公司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填装活性炭不足的事实;
  7. 2024614日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16179号)复印件;
  8. 2024614日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18027号)复印件;
  9. 2024617日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提供的《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三轮摩托车整车及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10. 2024614日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6-10证明你公司相关项目具体产排污情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事实,以及相关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1. 2024614日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2. 2024614日由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涂装车间主任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
  3. 20248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48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3-14证明20248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废气治理设施已填充足量活性炭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61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3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9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20211月以来使用活性炭严重不足,吸附箱活性炭应填充5立方米,实际仅填充1.2立方米,占比不足25%,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填装活性炭不足,未达到规范要求。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管理要求为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圆整(小写:425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923


附件下载:

津环罚2024-029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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