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6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2024-10-08 16:46:03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4〕02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动沃机车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献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007878B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马南大道15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现场督查时,你公司吸附箱活性炭应填充5立方米,实际仅填充1.2立方米,占比不足25%。你公司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填装活性炭不足,2021年1月以来使用活性炭严重不足,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6-10证明你公司相关项目具体产排污情况,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事实,以及相关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13-14证明2024年8月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废气治理设施已填充足量活性炭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37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2021年1月以来使用活性炭严重不足,吸附箱活性炭应填充5立方米,实际仅填充1.2立方米,占比不足25%,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填装活性炭不足,未达到规范要求。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管理要求为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圆整(小写:425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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