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部门行政处罚/强制结果汇总

[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66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4〕030号

发布日期: 2024-10-08 16:44:0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4030

当事人名称:重庆森越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继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BWJ4FXQ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南大道19号附4号(科亚联合厂房幢1-1

我局于20247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71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南大道19号附4号的生产研发家具等配套设施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木线条生产,主要原辅材料是实木板、强化板、乳白胶、稀释剂等,主要污染物是废水、废气、噪音和固体废物。经查,你公司于20217月接受重庆XX有限公司转让的木线条生产线后开始投入生产,生产研发家具等配套设施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71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71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3. 202471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471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
  5. 2024712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XX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5证明你公司于20217月接受重庆XX有限公司转让的线条生产线后开始投入生产,生产研发家具等配套设施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的事实;
  6. 2024712日重庆XX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重庆XX有限公司生产研发家具等配套设施项目办理了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的事实;
  7. 20247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合同》,证明你公司于20217月开始租赁重庆XX有限公司厂房并购买该公司线条生产线;
  8. 2024716日、8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送货单》《购销合同兼发货凭证》及《证明》复印件、水电费物业费发票、转账记录;
  9. 2024813日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津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近三年税收情况;                                   证据8-9证明你公司于20217月开始购买原材料从事木线条生产和销售;
  10. 2024712日重庆XX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是重庆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11. 20247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违法行为主体是你公司的事实;
  12. 2024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 2024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的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13证明2024819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干湿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已建成,抛光粉尘废气经布袋处理后再通过活性炭吸附经排气筒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819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4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9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于20217月接受重庆XX有限公司转让的木线条生产线后开始投入生产,生产研发家具等配套设施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伍仟圆整(小写:305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923


附件下载:

津环罚2024-030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森越木制品有限公司)未验先投.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